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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隆回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重要通知

    信息发布者:芭蕉山村景爷
    2017-01-09 17:33:31   转载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卫计委对隆回县《出生医学证明》督导检查的整改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在政务中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窗口,于2016年10月1日起撤销,医疗机构外签发与补发的办理在县卫计局四楼。

     二、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到新生儿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亲子关系声明书。

     三、换发证件到原签发机构办理,原证件收回与首签资料一同存档。

     四、严格落实证章分开,出生证和印章应当分别由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五、加强档案的管理,签发机构建立好出生证台账,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 六、落实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出生证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执行证件管理“二锁、三铁、四防”的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空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遗失时,应当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将被盗、遗失号段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注明作废和登报声明作废,在12小时内将被盗、遗失证件的数量、号段或损毁情况上报县卫计局。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隆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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